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比較刑法專題研究一
Seminar on Comparative Criminal Law (1) 
開課學期
109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王皇玉 
課號
LAW7021 
課程識別碼
A21 M1410 
班次
 
學分
2.0 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二6,7(13:20~15:10) 
上課地點
霖研一1501 
備註
初選僅開放8人,其餘於開學後課堂上領取授權碼。
限碩士班以上
總人數上限:8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92LAW7021_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本課程之主題為「營業秘密法中刑事處罰規定之研究」
台灣科技產業的創新與蓬勃發展,傲視全球。過去,企業界一向著重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,但相較於智慧財產權的公開性,企業與法人所擁有之不透明、不公開的「營業秘密」,在知識經濟的時代下,躍居成為企業界首要保護的利益。因為企業的營業秘密一旦遭到違法刺探、洩漏或他人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使用,極可能嚴重影響公司的營運或損害其競爭力。
對於「營業秘密」之保護,我國於1996年制定「營業秘密法」此一專法。在立法之初,對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,著重於以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進行規範。直到2013年,修正「營業秘密法」,對於侵害營業秘密行為,始增定第13條之1至第13條之4的刑事處罰規定。自此,越來越多的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,湧進刑事司法領域,不僅自然人的刑事案件量增加,而法人或企業被追究刑責的案件,也同步攀升。
本課程的研究內容,包含三大部分:一、「台灣營業秘密法刑事處罰規定之研究」;二「美國商業間諜法刑事處罰規定之研究」;三、「歐盟與德國營業秘密法刑事處罰規定之研究」。

營業秘密法所增加之刑事處罰規定,首先,在第13條之1制訂了4種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態樣,每種行為態樣均為「意圖犯」,亦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以竊取、侵占、詐術、脅迫、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,或取得後進而使用、洩漏者。
二、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,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、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。
三、持有營業秘密,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、銷毀後,不為刪除、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。
四、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,而取得、使用或洩漏者。
本法除了規定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態樣外,另有二個特殊規定,其一是特殊加重處罰之規定,亦即「意圖域外使用加重處罰」規定。第13條之2規定,「意圖在外國、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使用,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。」
本法另一個特殊規定,是處罰法人之規定,亦即第13條之4對於法人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處罰。該條文規定,「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業務,犯第十三條之一、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,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。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,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,不在此限。」
此外,侵害營業秘密的訴訟中,被害人(或公司)因為尋求司法介入而被要求提出相關資料,此際可能會使被害人(或公司)所欲保護的營業秘密遭到曝光,因而不願報案。為解決訴訟程序導致營業秘密揭露的難題,我國於2019年12月31日修正營業秘密法,增訂「偵查保密令」規定,亦即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的規定。第14條之1規定如下:「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,認有偵查必要時,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、被告、被害人、告訴人、告訴代理人、辯護人、鑑定人、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。
受偵查保密令之人,就該偵查內容,不得為下列行為:
一、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。
二、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。
前項規定,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,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,不適用之。」

營業秘密法增定刑事處罰規定之後,湧進司法審判系統的刑事案件,日益增多。此外,隨著案件量的增加,許多爭議問題也逐漸浮出。這些爭議問題,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:
1、 實體法的刑法解釋與適用爭議,例如「營業秘密」如何定義(秘密性、新穎性?經濟性、合理保密措施)?與「工商秘密」的區別為何?範圍是否包含違法取得之營業秘密?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為何?營業秘密持有者本身是否應負保護自身秘密之義務?(政府與企業間應互負協力義務,不能全數仰賴刑法作為威嚇手段)?各款犯罪的競合問題如何解決?
2、 第13條之1的四種行為態樣,其構成要件如何解釋?第2款「告知應刪除而不為刪除」之不作為犯,其行為時點為何?本條所定之四款行為的行為數如何認定?第13條4款行為如有競合關係,應如何處理其競合?
3、 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加重處罰規定之解釋與合理性。我國立法時雖參考美國1996年制定之「經濟間諜法」,對意圖域外使用之行為,加重刑罰,然而美國經濟間諜法之域外加重處罰,要件比較嚴格,必須「意圖圖利外國政府或單位」,始得加重處罰,我國法卻無此要件。因而出現的眾多爭議問題,例如域外使用範圍何指?甲公司員工A跳槽到乙公司,但不知悉乙公司是否會將該營業秘密使用於域外,應如何論罪?此外,加重處罰理由為何?
4、 法人侵害營業秘密之成立要件與「未盡防止義務」之舉證責任爭議。對於法人違反營業秘密之處罰,應如何進行訴訟程序?在法人成為被告時,必須證明「已盡力為防止行為」,始可免除刑事責任,如此是否違反「無罪推定」原則?此外,耙梳截至目前為止的實務判決,尚無被告法人以「已盡力防免」抗辯成功而免除刑責之案例(劉怡君、林志潔,從美國起訴聯電案比較經濟間諜行為之防制,月旦法學雜誌第297期,2020.02,頁64)。
5、 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之處罰合理性。根據筆者目前搜尋實務判決之結果,發現大多數的案件量是圍繞在第2款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,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」,以及第3款「持有營業秘密,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、銷毀後,不為刪除、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」。這2款事由的違犯者,多是員工帶著舊公司的營業秘密前往新公司時所犯,且被科處極高刑罰,如此是否侵害弱勢受雇者之轉職自由?
對於以上種種爭議,有涉及實體刑法的法律解釋問題,也有刑事訴訟法之爭議,更多的是涉及法律政策問題。
此外,由於侵害營業秘密案件的加害公司與被害公司,許多是臺灣知名上市公司,因此也引起學界與實務界人士對不同判決,進行判決評析,或是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案件,進行判決量化的實證研究。實證研究的結論,發現相關刑事案件的無罪比例高,有罪判決也多因被告認罪而採簡式審判程序,甚或給予緩刑。這個結果令人合理的質疑,出於政策考量,以嚴厲的刑罰作為手段,是否可以達到防制侵害營業秘密、保護市場經濟秩序之目的,是否有效?且刑罰是否再度淪為工具化地位,或成為私人企業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。
 

課程目標
帶領學生深入研究營業秘密法刑事規範之各種議題,除了本國法之法,亦有能力深入研究美國法、日本法與歐盟法之相關文獻,或是對於個案進行分析。 
課程要求
每一位修課學生均必須進行口頭報告。與撰寫一篇相關議題之學術論文(字數在15000至30000字之間)。
評分標準:
以學生之口頭報告、書面報告與上課出缺勤記錄三者綜合評分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開學時會提供指定閱讀之文獻 
參考書目
相關參考文獻太多,無法一一列舉,開學時會提供台灣、美國、歐盟法制之參考文獻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2/23  課程介紹,分配報告時間與組別 
第2週
3/02  報告順序